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;对没有阅读能力的,应当向其宣读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,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。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,应当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,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。
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,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。,详情可参考同城约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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Фото: Valentyn Ogirenko / Reuter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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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张伟 · 来源:huazhong资讯